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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田兰芝与邓小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兰芝,邓小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1226号原告田兰芝,女,汉族,1952年11月3日生。被告邓小乐,男,汉族,1946年6月6日生。原告田兰芝诉被告邓小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田兰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小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兰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兰芝撤回对被告邓小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田兰芝承担。审判员  葛吟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毛乐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