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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978号原告:刘某,男,1982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年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姜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夏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