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978号原告:刘某,男,1982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年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姜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夏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