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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敏与霍晓勇;武维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霍晓勇,武维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2民初244号原告:李敏,女,1981年1月26日生,现住左权县。被告:霍晓勇,男,1986年6月23日生,现住左权县。被告:武维波,男,40岁,现住左权县。原告李敏诉被告霍晓勇、武维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敏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敏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