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敏与霍晓勇;武维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霍晓勇,武维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2民初244号原告:李敏,女,1981年1月26日生,现住左权县。被告:霍晓勇,男,1986年6月23日生,现住左权县。被告:武维波,男,40岁,现住左权县。原告李敏诉被告霍晓勇、武维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敏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敏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