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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方跃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跃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32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跃,男,1975年9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政府巡防大队副大队长,现任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政府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家住上饶市信州区。因涉嫌犯受贿罪,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跃犯受贿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方跃担任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期间,灵溪镇松山村村民苏友谊、苏友金、樊仁福、苏敏福、苏友灵、徐祥富、徐乃洪等人为了达到其在松山村搭建的违章建筑不被政府拆除的目的,找到负责控违拆违工作的被告人方跃,送给被告人方跃人民币共计27万元,希望得到被告人方跃的关照。因为被告人方跃的关照,上述村民的违章建筑大部分得以保留并获待了政府拆迁补偿款。上述所收款项大部分被被告人方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被告人方跃实得25万元,另外2万元系徐某1(另案处理)所得。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方跃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方跃向检察机关检举鲍某和阮某受贿线索,且已被查实并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方跃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方跃常住人口信息、公务人员身份证明、上饶市委办公厅文件、证明、会议纪要、查封财物清单、举报材料、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拆迁安置协议书、违章建筑照片、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徐某1、章某、苏某1、苏某2、苏某3、樊某1、樊某2、苏某4、徐某2、苏某5、徐某3、陈某1、顾某、杨某、刘某、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方跃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跃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7万元(实得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跃有自首、立功情节,具备依法减轻处罚情节。其已退清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程 明审 判 员 付利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黄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