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怡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唐德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怡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唐德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特7号申请人:福建怡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20号A11#楼第三层—A。法定代表人:曹春朝。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龙,该公司人事经理。被申请人:唐德华,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人福建怡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嘉公司)申请撤销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榕仓劳仲案[2016]297号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怡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龙和被申请人唐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怡嘉公司称:请求撤销榕仓劳仲案[2016]297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该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仲裁期间除了书记员制作笔录外,首席(独任)仲裁庭成员同时偶尔也会一起制作笔录,违反公正公平原则。二、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怡嘉公司出示补交的证明,证明唐德华的不诚信行为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证据时,仲裁不予理会,可见仲裁结果有失公正;三、怡嘉公司与唐德华约定在职期间试用期薪资为3220元,试用期为1-3个月,转正后薪资为3800元,申请人已向唐德华支付在职期间足额工资,仲裁员在双方都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唐德华的试用期是否确定为3800元的情况下判断唐德华的试用期就是3800元,违反公正公平原则。四、本案仲裁书上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员和书记员的名字都是打印上去的,没有签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五、仲裁中,怡嘉公司提出唐德华是严重违反公司考勤规章制度作为公司被开除原因之一时,唐德华否认知晓公司的考勤规章制度,却在仲裁员提问公司的上下班及作息时间时,能够准确说出上下班及作息等时间规定,可见唐德华是知道公司考勤规章制度的。根据唐德华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和涉嫌侵占公司财物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这两点,怡嘉公司依法解除与唐德华的劳动合同。唐德华称:1.怡嘉公司称因唐德华的不诚信行为导致怡嘉公司财产损失,这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仲裁没有采纳该意见;2.怡嘉公司称仲裁书上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没有仲裁员的签名,打印的裁决书加盖公章等同于签字效力;3.怡嘉公司称唐德华知道上下班时间,唐德华去面试的时候会询问上下班时间,但是公司并没有告知完整的考勤制度;4.唐德华将每天货钱如实向上级汇报,怡嘉公司提交的凭证并不能证明唐德华存在侵占情况。请求驳回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榕仓劳仲案[2016]297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1.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27日期间余下工资504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800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肆仟叁佰零肆元整(4304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怡嘉公司主张案涉裁决未认定唐德华侵占公司财产、认定唐德华工资标准错误、解除劳动合同事由错误等事实错误,应予以撤销,该主张不属于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申请撤销裁决情形之一,本院不予审查。怡嘉公司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笔录过程程序违法以及裁决书没有签名程序违法等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故怡嘉公司主张案涉裁决程序违法,不能成立。综上,怡嘉公司申请撤销案涉裁决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福建怡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榕仓劳仲案[2016]297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福建怡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秋萍代理审判员 金光玉代理审判员 陈碧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婷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