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夏维园与于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维园,于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684号原告:夏维园,男,1958年3月8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于汶,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维园与被告于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维园撤回对被告于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艳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凤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