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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夏维园与于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维园,于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684号原告:夏维园,男,1958年3月8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于汶,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维园与被告于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维园撤回对被告于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艳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凤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