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10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69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被告:徐某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车小娇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