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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0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69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被告:徐某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车小娇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