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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蒋桃荣、高艳菊等与战忠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桃荣,高艳菊,陈明利,陈明安,战忠原,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397号原告蒋桃荣,女,1942年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红安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高艳菊,女,1967年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红安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明利,男,1992年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红安县杏花乡牌坊店村林业队。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明安,男,1995年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红安县。公民身份号码。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晶,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战忠原,男,1981年出生,汉族,某某省��州市人,现住某某省滕州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省分公司。营业场所某某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966号院。负责人:曹宏伟,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桃荣、原告高艳菊、原告陈明利、原告陈明安与被告战忠原、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变更当事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桃荣、原告高艳菊、原告陈明利、原告陈明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红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志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