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晏会明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会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19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晏会明,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2015年9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审理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宴会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冀018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宴会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7月27日,被告人晏会明与晋州市葆鑫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后,于2011年4月2日,该案执行和解。被告人晏会明为发泄不满情绪,多次到北京市、广州市非正常上访。2010年8月27日,被告人晏会明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0年10月1日,被告人晏会明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训诫,2010年10月3日,辛集市公安局位伯派出所对晏会明处警告。2010年11月12日,被告人晏会明到广州市亚运会开幕式现场周边非访,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猎德派出所查获,2010年11月16日,辛集市公安局对晏会明处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晏会明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5年3月13日,辛集市公安局对晏会明处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9月3日,被告人晏会明携带装有烟火药的红牛饮料罐在北京市东城区陶然亭附近被北京市治安防控人员查获,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晏会明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10月3日,晏会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晏会明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5年10月13日,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门口,采取下跪方式进行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晏会明到天安门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后被辛集市位伯镇人民政府人员接回,辛集市公安局于2015年10月29日以晏会明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当日将晏会明传唤到案。2015年11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将晏会明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移送辛集市公安局管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到案经过,主要内容: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主要内容:2015年9月3日9时许,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在东城区陶然桥西南角查获晏会明,其随身携带一红牛饮料罐,内有疑似火药的黑色粉末,后民警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审查。2015年9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对晏会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后审查认为,由晏会明户籍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于2015年11月10日,将该案移送辛集市公安局管辖,随案移交物品有晏会明的红牛饮料罐一个、布条一个长20公分。2、辛集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5年10月28日17时许,辛集市位伯镇政府工作人员来某报案称晏会明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辛集市公安局于2015年10月29日以晏会明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当日将晏会明传唤到案。(二)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他们在北京市国都金盾保安公司工作。2015年9月3日早上,在沙子口地下通道查获一女流浪人员,随身携带几个大包裹,不停地骂人,他们将其交给东城治安支队民警。2、证人赵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他是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2015年9月3日上午8时许,派出所工作人员送来一女子,发现该女子携带红牛饮料罐一个,罐内有半罐左右黑色粉末,闻着有刺激性气味,罐口塞一灰色布条。该女子情绪激动,称罐内物品是火药,要用此炸贪官。3、证人刘某、来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他们是辛集市位伯镇政府工作人员。2008年晏会明与晋州一个纺织厂为劳动争议,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联合国开发署上访,2010年11月广州亚运会时还去广州,携带条幅试图闯卡,他二人多次将其接回。2015年3月、10月,又到北京上访,接访时晏会明经常携带刀具砖块等物,对工作人员吵嚷辱骂。4、证人杜某、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晏会明户口在位伯镇小舟村。2008年开始至今晏会明频繁上访,镇政府安排将其接回村里,住在大队,晏会明多次辱骂村干部,打砸村委会门窗、电视和汽车玻璃。(三)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猎德派出所证明、辛集市信访局证明,主要内容:1、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主要内容:2010年8月27日,晏会明到天安门地区走访,被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分局民警训诫。2、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辛集市公安局辛公(治)决字2010第0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2010年10月1日,晏会明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训诫。2010年10月3日,辛集市公安局对晏会明处警告。3、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猎德派出所证明、辛集市公安局辛公(治)决字2010第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2010年11月12日14时许,晏会明到珠江新城花城大道和猎德大道交界的卡口,手持横幅意图冲进卡口到亚运会开幕式会场周边上访被民警制止。2010年11月12日16时许,石家庄市接访人员将晏会明带离。2010年11月16日,辛集市公安局对晏会明上述行为处行政拘留七日。4、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辛集市公安局辛公(位)行罚决字2015第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辛集市信访局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5年3月11日14时20分许,晏会明到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2015年3月11日,辛集市信访局接到省信访驻京人员通知,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京接回。2015年3月13日,辛集市公安局对晏会明上述行为处行政拘留五日。5、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京公大行罚决字(2015)005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2015年10月13日9时许,晏会明在北京市大兴区政府门前,以要求见区政府领导为由,采取下跪方式进行上访,影响大兴区政府门前的人员和车辆通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1)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辛集市信访局证明,主要内容:2015年10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晏会明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训诫。2015年10月28日,辛集市信访局接到省驻京人员通知后,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京接回。(四)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京公司鉴(爆)字(2015)第52号爆炸检验报告,主要内容:2015年9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扣押晏会明红牛饮料罐一个,罐内有45克银灰色粉末和布条一个(长20公分)。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银灰色粉末的外观形态、燃烧现象和主要化学成分均与烟火药相同。(五)辛集市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非访材料、照片,主要内容:2015年10月29日,辛集市公安局民警对晏会明的随身行李进行检查,其随身行李共有三个包(一个旅行袋、一个布袋、一个蓝色手提袋),包和旅行袋装有其随身的衣服,在其手提袋内发现写有非访内容的纸张23张。(六)被告人户籍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晏会明出生于1968年1月18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位伯镇小舟村新立里7号。上述证据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均予以了出示,并出示了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石民二终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书,证实晏会明与晋州市葆鑫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和执行情况。被告人晏会明对公诉人出示的以上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会明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成立,予以确认。原判认为,被告人晏会明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被告人晏会明违反信访规定,为制造影响,发泄不满,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经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到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并在上访中携带爆炸性危害物质,且在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期间,到北京市大兴区政府机关门前,采取下跪方式起哄闹事,严重影响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晏会明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晏会明在答辩意见中提出管辖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人晏会明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采信。被告人晏会明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晏会明于2015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折抵刑期1个月零1日。综上所述,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宴会明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宴会明上诉提出: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认定证据同一审。本院认为,上诉人宴会明因信访事项,未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部门表达诉求,却多次到北京重点或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并在上访中携带爆炸性危险物质,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到北京有关机关采取下跪的方式起哄闹事,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宴会明上诉提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戚风祥审判员 邵彩然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魏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