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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晋中银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建、凌建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中银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建,凌建平,田志峰,乔爱萍,于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78号申请人晋中银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迎宾街216号恒基商务楼458室。法定代表人:杨秀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吴建,男,1966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凌建平,男,1964年5月6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田志峰,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乔爱萍,女,1946年4月9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于漫,女,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榆次区。申请人晋中银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建、凌建平、田志峰、乔爱萍、于漫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申请人晋中银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如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建、凌建平、田志峰、乔爱萍、于漫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宇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