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罗远立、袁跃元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远立,袁跃元,王顺明,陈德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37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罗远立,男,195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委托代理人罗远恒,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袁跃元,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一审第三人:王顺明,男,195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一审第三人:陈德文,男,196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上诉人罗远立因与被上诉人袁跃元、一审第三人王顺明、陈德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远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远立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远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罗远立负担,由上诉人罗远立向本院申请退还诉讼费2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晶晶代理审判员 马天彬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守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