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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9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谭明芳与上海亿峰精密配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芳,上海亿峰精密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9728号原告谭明芳,女,195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刘宁,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亿峰精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汤品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明芳与被告上海亿峰精密配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明芳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芮银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