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连景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景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913号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屿后南里223号翔辉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41937。法定代表人:郑泉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憬镕,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连景晞,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景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连景晞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