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许建国与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国,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许建国,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林平,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46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