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爱仙与邹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爱仙,邹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892号申请执行人:赵爱仙,女,196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敦化市贤儒镇太平山村一组。被执行人:邹金龙,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朱敦化市额穆镇十里堡村一组。本院在执行赵爱仙与邹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3民初25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立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