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强与武朝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武朝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826号原告郭强,男,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西涛、赵振辉(实习),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朝建,男,1978年3月1日生,汉族。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李文勉,职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红涛,系该公司员工。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郭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强负担。审判员 王建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孟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