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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强与武朝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武朝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826号原告郭强,男,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西涛、赵振辉(实习),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朝建,男,1978年3月1日生,汉族。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李文勉,职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红涛,系该公司员工。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郭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强负担。审判员  王建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孟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