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杜天雷与秦羊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天雷,秦羊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2民初509号原告杜天雷,男,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广平县。委托代理人杨海运,广平县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羊鹿,男,汉族,1981年11月24日出生,广平县十里铺乡大留村村民。原告杜天雷诉被告秦羊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天雷委托代理人、被告秦羊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天雷诉称,经别人介绍原告在秦羊鹿承包的工地干活。2016年结算工资时,被告秦羊鹿称工程款没有过来,先打个欠条,等工程款过来后付清工资,秦羊鹿于2016年10月11日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今欠杜天雷49000元,该条并由秦羊鹿亲自署名,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秦羊鹿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2017年农历正月十九原告又找到秦羊鹿要求支付工资,被告仍称没钱,并向原告亲笔写有一张保证:农历二月前付二万,农历七月份头付二万,并有秦羊鹿亲自署名。还款约定到期后,原告又找到秦羊鹿要求按约定期限支付工资,被告仍推托不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秦羊鹿偿还原告工资款49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秦羊鹿辩称,欠款是事实,但欠杜天雷的是四万三千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杜天雷在被告秦羊鹿的工作干活,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49000元,被告秦羊鹿于2016年10月11日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今欠杜天雷肆万玖仟元整49000秦羊鹿2016.10.11。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17年农历正月十九被告秦羊鹿又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保证:农历二月前付二万,农历七月份头付二万秦羊鹿2017年农历正月十九。约定期限到期后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欠款。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欠条、保证书等相关证据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履行。被告欠原告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对原告要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秦羊鹿辩称其欠原告的款为43000元,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羊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天雷欠款49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秦羊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素审 判 员 李 岩人民陪审员 郭妹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佳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