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怀远县百佳鞋业与狼共舞商店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怀远县百佳鞋业与狼共舞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7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刘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怀远县百佳鞋业与狼共舞商店,注册号:340321000010962(1-1),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百货大楼一楼。负责人:蔡和柱,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怀远县百佳鞋业与狼共舞商店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7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钱金林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