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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肖某某、谭某某与常德市鼎城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某,谭某某,常德市鼎城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86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女,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城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55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李某某、肖某某、谭某某与常德市鼎城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03民初13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肖某某、谭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3执86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王稳石审判员  熊学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武利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