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恢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福州福泰钢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福州福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6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号。被执行人福州福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长门村。本院执行的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州福泰钢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