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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王翔生与张怀哲、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生,张怀哲,刘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263号原告:王翔生,男,汉族,1985年8月4日出生,住靖宇县靖宇镇。被告:张怀哲,男,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靖宇县靖宇镇。被告:刘宇,女,汉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住靖宇县靖宇镇。原告王翔生与被告张怀哲、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翔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30000元,并按照约定给付至判决之日的违约金。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于2015年9月6日签了借据。原告借给二被告13万元,双方约定了用款时间和违约金。现二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没有还款,现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本金及违约金,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王翔生不能提供张怀哲、刘宇明确的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翔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天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