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辉与王铁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王铁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6民初1212号原告王辉,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建松,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铁香,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王辉与被告王铁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辉委托代理人张建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铁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辉诉称,被告王铁香于2013年分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3年5月1日累计向原告借现金400000元,当时约定每年利息为72000元并约定一年后还清全部本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6日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截止到2017年1月6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本息544000元,并再次用自己的土地抵押给原告作为保证。经原告再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分文。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4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铁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原告王辉提供还款计划一份。用以证实经原告向被告再次催要借款和利息,被告与原告一致确认拖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共计544000元。原告称,还款计划中的利息符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王铁香未到庭质证,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经审查明,2013年,被告王铁香多次向原告王辉借款。至2013年5月1日,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双方约定一年后还清,利息为每年72000元。2017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还款计划一份,双方确认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544000元,被告承诺尽快偿还。被告王铁香欠原告王辉借款本息合计544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铁香偿还原告王辉借款本息合计54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0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7940元,由被告王铁香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