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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5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罗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511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丽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1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丽君,女,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恂恂大街四巷*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鸽,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丽君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2017)粤0183民初1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涉案合同第十四条虽然约定了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但前提是“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现在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争议房屋已经过户,其向法院起诉认定该合同无效,不应受此仲裁条款的约束。上诉人向争议房屋所在地的增城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准予上诉人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由其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穗存量房合字16090562800号)》内容显示,其中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一种方式解决: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就争议解决方式已达成一致意见,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文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