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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四川省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戈晶玉、王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戈晶玉,王虎,四川省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戈晶玉,王虎,四川省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戈晶玉,王虎,四川省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戈晶玉,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6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黄土镇。组织机构代码:20750147-8。法定代表人:刘纪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戈晶玉,男,住四川省仪陇县立山镇。被执行人:王虎,女,住四川省夹江县三洞镇。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请求为:被告戈晶玉、王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利润2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王虎名下有2万元的银行存款,王虎有车牌号为川xxxx**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王虎在夹江县焉城镇小东街有住房一套,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车辆和住房进行了查封,并将王虎的银行存款2万元划拨后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之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4万元,本院已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共计执行回人民币6万元。2017年4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不对上述车辆和住房进行处置。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进行通报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良军审判员  徐洪川审判员  张熹臻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