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纪准与刘怀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准,刘怀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63号原告:王纪准,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恒玉(特别授权),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怀友,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王纪准与被告刘怀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纪准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准撤诉。案件受理费2785元,减半收取计1392.5元,由原告王纪准负担。审判员 贾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