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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周聪林与陈彩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聪林,陈彩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537号原告:周聪林,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陈彩云,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周聪林与被告陈彩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周聪林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聪林以与陈彩云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聪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聪林负担。审判员  张海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宇彬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