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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西鸿阊担保有限公司、袁启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鸿阊担保有限公司,袁启云,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鸿阊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南昌市进贤县温圳工业基地内。被执行人:袁启云,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谢艳,女,1976年7月7日生,汉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江西鸿阊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袁启云、谢艳借款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袁启云、谢艳应支付申请人江西鸿阊担保有限公司案款141923.0元,承担执行费2029.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袁启云;谢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04执5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