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柯晓玲与郑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晓玲,郑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064号原告柯晓玲,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委托代理人王桂玥,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明,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梨树县。原告柯晓玲诉被告郑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柯晓玲诉称其与合伙人郑光明对账时发现少了金额总计89000元的两笔款项,经调取银行流水后发现上述两笔款项错转至被告郑明的银行卡上(银行卡号:6228482180567534118)。原告柯晓玲多次打电话向被告郑明追索错打的两笔款项,均遭到被告郑明的拒绝。经本院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对郑明信息进行核查,核查发现被告郑明的户籍地址登记为“梨树县梨树镇公园委五组”,但未发现该人在该辖区实际居住。本院认为,被告郑明的住所不明确,应驳回原告柯晓玲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柯晓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2元,退回原告柯晓玲101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