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与黄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黄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胡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薛冬定,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鹤,男,汉族,1983年3月23日出生,住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市国土资腾决字[2016]K02号限期腾地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市国土资腾决字[2016]K02号限期腾地决定一案指定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军审判员  江婷审判员  胡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