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邹青松、黄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邹青松,黄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744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666号鲁能.星城7街区4幢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80476402。负责人:肖金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邹青松,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黄丽,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邹青松、黄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戴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