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来发和李小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发,李小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369号原告王来发,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超,系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善,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王来发诉被告李小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薄』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来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王来发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会元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梅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