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04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周永桂诉李昌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桂,李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04288号申请执行人周永桂。被执行人李昌虎。申请执行人周永桂与被执行人李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6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判决书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并由其承担受理费及公告费88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因无人签收已退回,经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2、经向车辆、工商、国土管理部门查询,原为其名下的房产已于2013年12月3日裁定过户给案外人,其名下2009年产的起亚小车一台亦不知去向;3、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4、因被执行人涉及另案,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拘留决定书。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并听取了其意见,其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