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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山东泰山金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亚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泰山金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亚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14号之二申请人山东泰山金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笑男,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亚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尊宝,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州亚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0×××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51.87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州亚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0×××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686.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崔晓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