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赵美仙、杨帛儒与王永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仙,杨帛儒,王永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020号原告赵美仙,女,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原告杨帛儒,男,汉族,2000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告王永厚,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原告赵美仙、杨帛儒诉被告王永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赵美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美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菅丝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