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02执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勇,江西宜春天艺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3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606174X。法定代表人:胡林华,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瑞,该银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黄勇,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袁州区,被执行人:江西宜春天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环城西路928号,组织机构代码:612441245。法定代表人:黄云,该公司总经理。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黄勇、江西宜春天艺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袁民二初字第1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