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杨红申请杨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杨红,杨春,彭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李杨红,女,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杨春,地址邵东县。被执行人彭国成,地址邵东县。本院在执行李杨红与杨春、彭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奇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