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温州龙湾美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张林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龙湾美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张林达,温州财富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901号原告:温州龙湾美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大道4488号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059578093G。法定代表人:潘挺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杨亨其,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达,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第三人:温州财富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负1楼、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79553401X。法定代表人:孙小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龙湾美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达、第三人温州财富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龙湾美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99元,减半收取5499.5元,由原告温州龙湾美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黎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