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线缆制造一分厂与毛伟、孙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线缆制造一分厂,毛伟,孙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008号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线缆制造一分厂,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街105-3号。负责人:李玉娜,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婵迪,系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伟,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告:孙亮,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线缆制造一分厂诉被告毛伟、孙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线缆制造一分厂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线缆制造一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03元,由原告沈阳塑力电缆有限公司线缆制造一分厂负担。审判员 马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万又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