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莉与被申请人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莉,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928民督7号申请人王莉,女,197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河西镇。被申请人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滨江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1003XQ。法定代表人吴世忠,董事长。申请人王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833877.00元,并从借款之日按月息2%支付利息。(其中552677.00元利息自2016年1月13日至还款之日止。281200.00元利息自2016年5月12日至还款之日止)。申请人王莉称,被申请人因项目开发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6年1月13日、2016年5月12日向申请人借款552677.00元、281200.00元,共计借款833877.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2%,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被申请人分别出具借据。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欠款。被申请人认可借款并同意计算利息。但均以资金紧张为由至今拒绝偿还借款。为此,申请人特依法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833877.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王莉还借款833877.00元,并按借款之日按月息2%支付利息。其中552677.00元利息自2016年1月13日至还款之日止。281200.00元利息自2016年5月12日至还款之日止支付令申请费4046.00元,由被告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秀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