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姣、张峰、张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姣,张峰,张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绥德县名州镇镇定北街。法定代表人,王维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富信系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马恒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姣,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乡人,现住绥德县张家砭村。被执行人张峰,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张江伟,男,汉族,陕西省张家砭乡人,现住绥德县张家砭村。本院在执行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姣、张峰、张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峰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绥德县管理部有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峰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绥德县管理部资金3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