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梁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703号原告:梁某,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常某,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原告梁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爱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