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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世清与天津双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清,天津双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776号原告:张世清,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中环电子集团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双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8号一号办公楼3412室。法定代表人:张璇,总经理。原告张世清起诉被告天津双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世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世清负担。审 判 员 李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骞书 记 员 李颖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