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舒孝东与被执行人舒孝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丽萍,舒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8号申请执行人谢丽萍,女,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舒孝东,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溆浦县。申请执行人舒孝东与被执行人舒孝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溆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舒孝东应退还申请执行人谢丽萍入股金150000元及利息损失187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21元,案件执行费2431元,共计1747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爱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