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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龚铁路、马巧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铁路,马巧艳,魏元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龚铁路,男,1967年3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马巧艳,女,1968年3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2011年10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2012年10月18日生。法定代表人:张博涵。被执行人:魏元亮,男,1975年10月18日生,现在临沂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龚铁路、张某1、张某2、张博涵与魏元亮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志刚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