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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赵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赵鹏,赵静,张秋雨,孙培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号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4059881K。代表人:郭强,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鹏,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系受害人赵付伦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静,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系受害人赵付伦长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晓勇,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秋雨,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培娟,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河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鹏、赵静、张秋雨、张培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7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7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清军审判员  田晓凯审判员  薛庆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秦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