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81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金龙与袁涛、秦清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龙,袁涛,秦清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58号原告刘金龙,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2日,初中文化。被告袁涛,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4日。被告秦清栋,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13日。原告刘金龙诉被告袁涛、秦清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刘金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龙撤诉。案件受理��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刘金龙负担。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贺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