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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平陆县溢源养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詹玉海养殖回收合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陆县溢源养殖有限公司,詹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平陆县溢源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创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金玉平陆县司法局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詹玉海,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平陆县溢源养殖有限公司与詹玉海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詹玉海在平陆县圣人涧镇上堡村有机井两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詹玉海名下的位于平陆县圣人涧镇上堡村的机井两眼。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国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