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池州长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长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方盛智,徐颍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财保12号申请人:池州长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桃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N8NKC3C(1-1)。法定代表人:王大银,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方盛智(方盛志),男,1963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徐颍娣,女,1965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池州长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16万元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16万元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案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尤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