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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刚,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1250号原告:杨利刚,男,39岁,1977年5月5日,汉族,地址:南乐县。被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南乐县县城南环路北300米光明路东,组织机构代码17411012-X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刚与被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利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利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利刚负担。审 判 长  任自强审 判 员  魏兵武人民陪审员  贾占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晓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