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丰本利与孙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本利,孙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23号原告:丰本利,现住镇赉县.被告:孙峥喜,成年人,现住镇赉县.丰本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约定于2015年11月8日之前还清,现该款已经到期,但被告至今也未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和电话无法联系到被告,不能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丰本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靳立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梅桂玲 百度搜索“”